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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加付补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00 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7月3日专电(记者褚晓亮)过去民工清欠,追回欠款就算了事,如今在吉林就没那么简单了。在吉林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还要对农民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按照规定,一旦发生拖欠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资50%到100%的补偿金。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吉林省还在文件中明确了一系列相关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对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至5%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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