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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改革失败者让民众成为改革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48 金羊网-新快报

  陈壁生

  编者按

  7月1日起,引人注目的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在该条例中,争议最大的是“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的“免责”条例。它规定,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有三种情况可以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订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我们希望深圳为中国改革的深入继续提供新的活力、新的样本。也希望,新生事物的“试错”成本是可控的。

  众所周知,在中国的改革中,最大的症结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而其他领域的改革,特别是体制改革并没有跟上,以至于成为一场“跛脚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权力之手操控了市场,导致权力与资本密切结合在一起,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也由此而生。可以说,在改革中社会矛盾的激化,主要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胁持了改革,从而导致既得利益集团不断获益,弱势群体不断受损。

  深圳经济特区出台的《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对继续深化改革无疑有重要的正面意义。在问责问题上,如果一味强调追究改革者的改革失败的责任,那么当前体制中最保险的做法就是不改革。

  所以宽容改革失败者,有利于支持、鼓励改革创新,特别是小行政区域中针对本地情况大胆进行体制创新。但是,如果不问责变成肆意妄为的官员脱责的借口,甚至被打着改革旗号牟取私利的别有用心者利用,那就会更进一步加重腐败问题。

  要解决这一矛盾,最根本的是通过配套立法和配套措施,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具体的制度创新中来。改革思想最严重的误区,是古老的“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的法家思想,这句话是商鞅劝说秦国国君变法的时候说的,其意思是,在改革过程中,不能先和愚蠢的人民一起讨论改革的开端,而只能等到改革成功时再跟他们一起欢庆。

  也就是说,“上面”的政策“来了”,首先不能管下面的民众的意见,改革成功,人民自然可能得到实惠,但是如果改革失败,人民哪里有“成”可以“乐”,便只能承担统治者的改革带来的灾难了。

  在当下的改革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让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充分尊重、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的一切基本权利,对农村、工厂中的农民、工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创新,都予以尊重,给予法律保障,甚至提供改革试点。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许多基层自发的制度创新,总是由于有损上层利益,或者有悖于领导的统治思维而被扼杀掉了。深圳的《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如果能够真正实行,可能可以为这些基层、底层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提供一种合理的空间。如果能够这样,那么,这种群众参与的改革,成败的风险就会由单位领导与单位群众一起承担。

  责任与权力是相对应的,权力多大,责任就有多大。一个领导者依靠手中权力单方面地推行所谓“改革创新”,如果失败,必然要追究责任,同时,一个领导者在面对群众的制度创新中尊重、支持群众的创造力,而以管理者而非统治者的身份帮助群众改革创新,如果失败,免于追究便是合理的。

  从去年开始,一场“改革共识是否破裂”的争论在知识界展开。这场争论的开端可以追溯到2004年郎咸平挑起的国企产权制度的大讨论,2005年孙立平先生发表了几篇文章,他在2005年9月20日接受《经济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就认为,“在利益扭曲机制的作用之下,每一次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改革最后往往都成为一场利益或财富的战争”,因此,改革共识在破裂,动力在丧失。这场争论涉及到要不要改革,要进行怎样的改革的问题。经过2005年的改革共识问题争论,在改革中反思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真正的基本共识。面对目前的社会问题,反思改革,就意味着反思怎样改变现在的利益分配局面,让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到社会利益博弈中来。所以,最重要的改革创新,就是考虑怎样通过改革立法,把人民群众、弱势群体吸纳到改革主体中来,而不是把他们排除在改革主体的范围之外。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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