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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去做这种慷国家之慨的试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48 金羊网-新快报

  朱卫华

  首先。必须搞清这部条例保护的主体是什么?是党政决策部门,再说具体点,是党政决策部门的责任人,顶多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算进去。由此,笔者有三点存疑。

  疑问之一:谁来破解“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的悖论?深圳是一座有三级行政架

构的城市,在“制定程序”过程中,镇级政府和区级政府的“创新方案”可以提交市级机构审批,而市级政府提交的这类方案终端“程序”在哪里?如果在省里,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因为省里没有与深圳相对应的“试错”制度审批体系。就是说,它虽有审批的权限,却没有审批的依据;甚至恰恰相反,它拥有的只是一个跟“试错”相悖的“问责制度体系”。只要它审批程序完成,一切相关事宜就会自动进入“问责制度体系”参与循环。就是说,一旦那个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失败,有没有担责者它都会自动响应问责程序。

  疑问之二:谁来为“改革创新”的实验成本“埋单”?凡是所谓的政府“改革创新”,无论是经济成本还是行政成本,总要生成某种成本。就经济成本而言,它总是跟项目联系在一起,而项目又必须跟资金联系在一起,而资金又跟民生联系在一起。当几百万、几千万、上亿万的国帑民财投进一个“改革创新”的项目中时,谁有权力去做这个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的“试验”?

  疑问之三:这部条例的必要性是不是有些牵强?据深圳市人大的一位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要出台这部条例,就是因为有的领导不敢放手去“创新”。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正在成熟的“问责制”恰恰就是这种“支撑和保障”。而且“问责制”所“支撑和保障”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利益,“试错条例”“支撑和保障”的又是什么呢?是慷国家和人民之慨的官本位利益。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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