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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精神赔偿纳入保险是一种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49 温州新闻网

  据6月28日新华社报道,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备受人们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个人被机动车撞伤后,不但肉体上受到损害,精神上也将承受痛苦。尤其是一个人被撞致残,精神上的痛苦可能较肉体痛苦尤甚。如果一个人被撞身亡,则于其家属来说,

绝对不仅仅意味着财产上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与打击甚至可能伴随终身。所以,给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合情合理,深得人心。人们注意到,“交强险条款”对精神抚慰赔偿设置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支持或者调解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但无论如何,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纳入交强险范畴,无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一方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的承认,这对于强调人的精神的价值而言,具有值得肯定的象征意义,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应该看到,此前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条款之所以没有对精神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处理中也很少作出精神赔偿判决,很大程度上与人的精神痛苦较难量化有关,与考虑到伤害方或责任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有关。在现实当中,即使法院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出现责任人及其家庭经济上难以承受的状况,这势必会使立法者与法院陷入一种尴尬的状态。但是如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金,相对来说,法院就可更“放心”地作出精神赔偿的判决与调解了。

  由此可以推断,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交强险”,在客观上打通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交通事故理赔领域的“绿色通道”,将有利于更多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精神损害抚慰,反过来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法律更多承认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只要我们承认人的精神安宁应该得到尊重,承认人的尊严同样具有价值,那么当一个人的肉体受到伤害后,就应当同时得到针对精神痛苦的赔偿,否则,我们对文明的理解就存在相当偏差,我们离文明社会的距离也不可能越来越近。

  尽管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会加重相关责任者的经济负担,还会给执法操作带来某些难题,但这是我们应该迈出的尝试性的步伐。从这个意义上,把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畴体现出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愿我们生活中这样的进步越来越多。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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