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维修基金应有严刑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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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58 法制日报 |
6月22日视点版刊发了《公共维修基金管理亟需法规补漏》的报道,对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占有业主公共维修基金、侵犯业主权益的现象作了详细的剖析,也有很多专家出谋划策,但笔者认为,管住公共维修基金,关键是从刑法的层面上加强监管。只有“严刑峻法”,才能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可见维修基金的上缴和房产证是“捆绑在一起的”,如果不交维修基金,房产局就不应当给予办理房产证,而在实践中,均是开发商给业主代办房产证,由此可见,管住房产证就管住了维修基金,这才是行政规章的立法本意,只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开发商就没有机会占有维修基金,无疑,这一制度的设计是科学的。但遗憾的是“一本好经”被有关部门念歪了,在开发商没有上缴给房产局代管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就给其办理了房产证,这一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维修基金的失控。倘若对相关负责人依法治罪,相信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管住公共维修基金,“严刑峻法”才是根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