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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刑讯逼供开庭前就要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瑞平 记者李光明 “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并提供具体的人员、时间、地点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首先进行调查,并在二审开庭时宣读调查材料,如有必要,侦查人员应当到庭作证。”这是安徽省公检法司联合出台的《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一项内容。

  该意见对指定辩护人辩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庭后调查核实证据,查证上诉人法

定年龄、自首及检举立功等5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意见中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开庭时临时提出刑讯逼供等问题时,经讯问有必要调查的,可以休庭,再由人民检察院调查,如有必要,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意见规定,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行在协商的前提下,谁提出请求由谁协助到庭,但由法院负责通知。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及同案未成年被告人,上诉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应于收到通知书的第二个工作日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到省高院办理相关手续。但如其在二审开庭前又委托辩护人的,省高院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撤销指定辩护。

  此外,在二审开庭前发现被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法定年龄有误差,或有新的检举、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由侦查机关查证,至迟在15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材料,经检察机关核实后,在二审开庭时举证、质证。如在二审庭审中发现上述问题,可以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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