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律师发出调查令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
本报讯韩艳 刘秋苏 7月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向律师签发出该院历史上第一张调查令。据悉,法院向律师发放调查令,这在江苏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2006年6月13日,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纸箱厂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委托刘律师代理此案。在举证期限内,刘律师在原告的授权下前往丰县邮政局调查有关证据,却遭到拒绝。刘律师随即向丰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调查证据申请书。法院在对刘律师的律师 证、当事人申请律师取证委托书等资料审查后,认为刘律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精神,根据《丰县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之规定,向刘律师签发出该院历史上首张调查令。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实际调查中,律师取证却常常被相关单位拒绝,而他们都是束手无策。 针对目前律师取证难的这一现状,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该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了《丰县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 它的主要内容有,在丰县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和执行中,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及房产登记、医院、金融等部门,而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收集、调查证据时,如遭遇非客观因素的障碍无法取得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将向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签发调查令;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签发调查令。 根据该规定,律师提出申请时说明调查事项、范围、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姓名和名称。法院将对其律师资格、是否有当事人授权、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认定有必要就给律师签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如不协助调查,法院将向其发出传票进行教育;如再次拒绝,法院将按妨碍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此外,如果因律师自身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由律师自行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