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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欲完善定期通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杜萌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完善定期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的内容。

  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都要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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