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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广告公司向市政府上书“请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拆除“黑”广告执法风暴愈吹愈烈,遭受的质疑也愈演愈烈。

  周文馨

  7月1日,“兰州中大”、“甘肃友好”等近百家广告公司发起联合签名,共同向兰州市政府递交了“请愿书”———《质疑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兰州市

市长张津梁在“请愿书”上批示“请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常务副市长吴继德批示“请执法局负责人在工作中参阅”。

  原来,自6月15日起,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对近郊四区现存的“黑”广告发起猛攻,并限期在8月30日前完成拆除32万平方米违法广告的清理任务,从而掀起了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拆除“黑”广告执法风暴。

  百家广告公司在“请愿书”上对城管部门的此次行动提出“六大质疑”:

  一、执法者自身行为合法吗?

  强制拆除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法律程序: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应先向广告公司提出意见整改;即使处罚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也应提前告知广告公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应强制拆除。

  二、下属单位也拥有执法权?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无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强制执行户外广告的拆除,更何况有的还是事业单位,如东方红广场管理办公室。

  三、拆除依据能令人信服吗?

  城管执法局宣称此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依据是“兰州市‘两场三街’的规划”,但是这个依据是该局委托兰州财智创意投资发展公司和中国策划研究院(兰州)策划中心制定的;据了解,这两家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却打着两家“旗号”以显示权威性,他们设计的“规划”能令人信服吗?

  四、重大规划能否听取民意?

  重大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听取民意。这个“两场三街”规划听取市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呼声了吗?

  五、何来那么多姓“黑”广告?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兰州市90%的户外广告没有经过审批,那么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是如何形成的?

  六、设计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

  年年规划年年变,一会儿保留甲拆除乙,一会儿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见规划极不科学和人为主观随意。按照所谓“规划”说拆就拆,广告公司的损失太大。

  兰州百家广告公司集体向市政府“请愿”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和兰州市相关部门关注。7月2日,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永忠回应“请愿书”上的“六大质疑”。

  对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户外广告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李永忠明确答复: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拥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同时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他们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可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李永忠说,此次大规模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的法律依据有4个,它们是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兰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这些规定、办法和方案都曾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过。

  至于兰州市区何来那么多“黑”广告?李永忠认为,兰州市的城管工作历史上曾由城建部门行使,但在具体工作中,又与其他如交警、市政管理等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加之利益推动,造成政出多门,这是“黑”广告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对目前这次由政府推行的户外广告“规划”是否具备科学性?李永忠说,该“规划”形成的程序是:由城管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院、策划院进行规划,而后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由规划、策划院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由城管局报市规划局进行审定,再次进行修改,最后报市规建委进行审定。“规划”是否具备科学性,只有专家有发言权,广告公司无资格认定其是否具备科学性。

  本报兰州7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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