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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名你就得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新郑7月3日电 左世友 刘松 朋友声称到银行贷款两万元,王某、郜某在空白合同签上了名字作担保,之后朋友却将借款由两万元变成了十万元。今天,河南省新郑市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和郜某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名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判决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2月28日,新郑市高某找到王某、郜某,拿出一张空白担保借款合同,声称有

事要到银行借款两万元,请求他们作担保。王某、郜某就在担保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担保期限为1年。2005年11月,高某因病死亡。借款合同到期后,新郑农村信用社只好向高某的妻儿和王某、郜某催要本金及利息。王某、郜某这时才知道高某把借款两万元变成了十万元。他们以担保借款受欺骗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新郑农村信用社把王某、郜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生前欠原告新郑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三千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郜某辩称当时签订的空白借款合同是两万元,与事实不符。但高某生前与被告王某、郜某均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道和预计在空白合同和借据上签名所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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