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货车停宾馆被开走法院判赔车不赔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许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剑邑宾馆停车场赔偿原告周明、陈亮车辆损失38010元,原告要求剑邑宾馆停车场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明、陈亮合伙驾驶赣东风货车,承运西安荣华运输公司交付的50套格力空调。运输途中,周明、陈亮于第一天晚11时许将车停进剑邑宾馆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讲车上装

有空调,但未说明货物的数量、规格和价格,也未进行验收交付。第二天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说,他与周明、陈亮是合伙人,交了8元停车费后将车开走。第三天早晨6时许,周明、陈亮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周明、陈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剑邑宾馆停车场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明、陈亮与剑邑宾馆停车场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周明、陈亮的车被盗,剑邑宾馆停车场应对该车进行赔偿。由于周明、陈亮仅说车上装有空调,既未要求剑邑宾馆停车场验收,也未说明货物的数量、规格和单价,因此没有取得剑邑宾馆停车场给付的空调凭证,故周明、陈亮与剑邑宾馆停车场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剑邑宾馆停车场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