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7月1日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今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张茂于。他说:“专利审查指南是审查员的工具书,也是申请人的参考书。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们在方便申请人方面,平衡当事人权利和公众利益以及行政效率方面有不少变动,希望申请人能够通过学习,在申请专利时对这些变化予以注意,否则就可能不能享受到此次修订带来的便利,甚至由于不了解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增设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更正程序

  记者:对给申请人造成不便的内容,此次审查指南是如何修订的?

  答:我们在执行原审查指南规定的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一些给申请人造成不便的规定,有的手续比较烦杂。在过去的审查实践中,也出现过申请人在手续上多次出错并最终导致权利丧失的案例。

  我们这次修订,本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从方便申请人,减轻申请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对审查流程进行了简化:

  简化了解除和辞去委托的手续,这可减轻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在手续文件上的负担;

  明确了若申请人交费时把交费种类写错,可直接由专利局进行转换并通知当事人,不必在退回费用后再要求申请人重新交纳并写明正确费用种类,从而防止当事人因为弄不清楚费用种类而耽误时间、丧失权利;

  明确了在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复审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多个代理机构,并且,如果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事务的话,其手续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

  同时,此次修订十分注意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例如: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更正程序,使得申请人能对专利局作出的不完善的决定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应得利益;并新增了专利权人证书损坏可以更换的规定等。这样的规定在此次修订的审查指南中有很多。

  计算机程序专利申请增加权利要求

  记者:在跟上技术进步方面,审查指南如何体现?

  答:此次修订在总体上顺应了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一些发展迅速的技术领域确定了恰当的审查和保护标准。

  具体来说,一是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例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明确了装置权利要求和与其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申请在寻求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与其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也要求进行保护,此次修订明确了这种保护的可能性和申请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又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网络获取知识,所以,此次修订也明确了网络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网络公开成为现有技术的一种公开方式。

  二是体现在生物技术领域。此次修订,我们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考虑到人类胚胎干细胞本身及其制备方法会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如果给予专利保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大多数国家是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的,因此,我们此次明确了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我们对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撰写时应当满足的要求和采取的撰写方式进行了规定,对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专利申请如何撰写权利要求进行了引导等等,这些内容都是以前没有的。

  对同类事实已经听证的情况进行驳回

  记者:修订后的指南,是如何平衡当事人权利与行政审查效率的?

  答:在考虑当事人利益时,我们严格地确定了听证原则,使得申请人能够在于其不利的结论作出前有申辩、解释、更改的机会,在考虑行政效率时,我们防止了当事人的权力滥用而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例如,在对申请人不利的驳回程序中,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和追求行政审查的效率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如果只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完全地听证,势必造成行政审查效率的低下,如果不听证又会造成当事人没有机会在于其不利的决定作出前进行申辩、解释和更改。因此,新版审查指南规定在保证对同类事实已经听证的情况下进行驳回,这样既照顾了申请人权利的行使,也防止了申请人权利的滥用。

  如何处理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多次答复的情况,也涉及到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行政效率的问题。如果待答复期限届满再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虽然充分考虑了局部申请人的利益,但却与绝大多数申请人想加快审查、尽早得到专利权的愿望相悖。由于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多次答复的情况比例较小,为了保证大多数申请人的利益、提高行政效率,此次修订规定: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即可开始后续程序。

  本次指南的修订还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增加理由和举证、专利权人举证以及双方延期举证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避免了无效宣告请求人随意提出或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拖延审查程序、浪费行政资源。

  另外,本次指南修订加入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张茂于介绍说这些典型案例是我国开展专利审查工作二十年来积累的宝贵的审查实践经验。用具体的案例做支撑,来阐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内涵和立法本意,将更利于申请人、审查员理解、学习审查指南。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各方面。如在创造性的审查基准部分,对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举例说明;在涉及计算机程序部分,针对保护客体的判断,增加了计算机游戏方法、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等示例来帮助申请人理解保护客体的问题等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