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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是否回避公众按规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杜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对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的“检务公开”新增13项内容,以便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

  意见要求,深化“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和完善的内容包括: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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