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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彩票与赌球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1 法制日报

  当人们的目光聚焦于德国世界杯的“豪门盛宴”之际,足球彩票与赌球也成为了街头巷尾中的热门话题。

  大家之所以要将足球彩票与赌球相提并论,是因为两者十分相似,均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是,足球彩票与赌球的法律属性截然不同:

  世界上的博彩业主要为三项:赌场、赌马和彩票。而我国政府只承认彩票作为博彩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对彩票进行了定义。因此,博彩业在我国又被称为彩票业。实践中,体育彩票,尤其是足球彩票成为其主要类型;赌球则是一种单纯的赌博,它除了投机性和风险性以外,还带有极大的盲目性,特别是缺乏良好的法律调整机制,非常容易促成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形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足球彩票与赌球看似相同,实则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首先,投资足球彩票必须遵循时机原则、安全原则、分散风险原则。足球彩票购买者一般会根据上述原则注重彩票市场的信息和技术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购买彩票,而单纯的赌博者往往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只凭侥幸心理盲目地下注;另外,足球彩票的认购一般较为保守,即按照安全大于风险的规律,讲求投资战略,而单纯的赌博者则嗜赌成性,追求一锤子买卖,缺乏科学的战略指导。

  其次,我国足球彩票的发行和运作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因此,国家对其实施完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调整,将其纳入到了有序的良性发展环境中:其典型的法律机制是彩票活动所采取的法律形式———射幸合同。其射幸的含义就是追求运气,射幸合同的内容就是以不确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履行合同之给付内容的根据。射幸合同是很多国家的法律明文确认的合同类型,诸如,《法国民法典》(第1964条)、《德国民法典》(第762条至第764条)均对此作出规定。我国现行立法亦赋予了包括足球彩票在内的彩票以公认的合法性,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发行和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和调整,较好地处理了社会公众在认购诸如足球彩票等各类彩票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投资目的与投机心理、公开公平性与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将认购彩票的投机性和风险性控制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而这一点恰恰是赌球活动所不具备的。

  彩票最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古希腊便已出现,如今成为了世界众多国家的一个独立行业,它是以其社会需要为前提的,故彩票业被称为“第六大产业”。实践中,彩票已成为筹集社会公益事业经费,尤其是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经费的主要途径。虽然彩票业本质上并不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彩票作为一种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手段,具有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作用,西方经济学家因此提出彩票是“第三次分配”。

  此外,彩票业可以向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开辟新的劳务行业;并且,可以丰富社会公众的文化生活,发展体育事业和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由此可见,我国现已发行的足球彩票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赌球所不可同日而语的。而依我国的法律政策,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则是必须予以禁止的行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家,长期从事彩票业研究

  【相关链接】

  赌博的三大分类

  “娱乐性的赌博”就好像其它消遣一样,只是一种空余时间的活动,输赢不会令人太过在意,也不会特别记挂。

  “问题赌博”是指赌博已不再是一种令人欢愉的活动。输赢变得十分重要,而且这项活动所花的时间及金钱,还会影响到你的经济情况、家庭关系、个人情绪、健康或工作的表现,若不及早处理,情况便会愈来愈严重,发展成为沉溺赌博。

  “沉溺赌博”在心理学上称为“病态性赌习”,即是俗语所谓“赌瘾”,是一种渐进式的行为失调,与其它瘾僻一样,一旦染上,就会渐渐失去自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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