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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玄机暗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02 法制日报

  时下,股权激励、MBO(管理层持股)、ESOP(员工持股)等都是一些在公司治理方面非常时髦的词汇。人们在乐此不疲地探讨着这些“舶来品”的“奇妙”效用:持股就能分红、持股就能参加公司的管理、持股就能提高股东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股权在这样的语境下被幻化为一种纯粹的权利,而它所隐含的法律风险却被忽视了。

  李君是某公司的副总经理,但并不持有该公司的股份。2004年8月23日,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薛平找到李君,告诉他公司为了增强凝聚力,决定增资扩股,并吸收李君作为新股东加入。李君只要拿出10万元,就可以获得总金额为100万元的股权,余额部分作为公司对李君的奖励。在征得李君的同意后,老板薛平就拿走了李君的身份证等资料。数日后,老板告诉李君股权变动手续已经办好。随后,李君便作为股东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并参与了几次少量的分红。但公司的业务很快就每况愈下了,对外欠下了不少债务。2006年2月27日,李君忽然收到了来自上海市金山区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债权人经过调查,认为李君出资不实,要求他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了解,李君发现老板薛平送给他的100万元股权根本没有实际出资,他只是名义上的股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股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利,相伴而生的还有一系列的义务,而如实出资就是其中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上述规定,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李君也是受害者,但他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是无法免除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的股权登记将李君认定为股东,并要求其在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4月25日,法院最终判决李君应当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如果公司不赔偿债权人,则李君必须予以赔偿。这种结局与李君接受股权时的理解可是大相径庭!

  此类案件给参与股权激励之类持股计划的人们敲响了警钟:与股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同,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更大的风险。上市公司股份的流转多通过证券公司账户以划账的方式进行,基本不会出现出资不实的问题;即使股民在券商违规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情况下,其取得股票没有支付足够的对价,也不会因此而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有限公司中,出资方式多样,法律不仅允许以货币出资,还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这些非货币出资在实践中被过高估价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同时,法律还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实缴出资,当股东在没有支付足够的对价即取得股权时,便面临着日后被追偿的风险。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您打算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一定要对股权的本质怀有正确的认识,并确保所获得的股权已经足额出资。否则,所获得的股权就有可能是一个巨大的陷阱。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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