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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什么要反对对贪官废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11 四川在线

  《南方周末》最近两期都刊登了一反腐专家关于要对贪官废除死刑的文章。前一期阐述的是废除的理由,后一期是对前期文章的说明。围绕着这两期文章,似乎沉寂了关于是否要对贪官判处死刑的争论又开始了。

  我不隐瞒自己的观点,我反对对贪官废除死刑。

  第一,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虽然从来也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中国从来就是一个坚定地实行着“杀人者要偿命”的国家。“杀人者偿命”的观念,在中国人民心目中可以说是根深蒂固,在我心中更是根深蒂固。尽管某些法学专家喋喋不休的说要保护人权,因而要废除死刑。但他知不知道那个被杀的也是人,那么他的人权需要不需要保护?如果需要保护,哪如何保护?也许是受毛泽东思想的影响深了的原因,因而我极力赞同毛泽东的一句话:“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所以,对杀人者不偿命,我在思想感情上无论如何也是通不过的。

  贪官,看起来没有杀人放火,没有直接造成命案,但那些贪污受贿数额极大的贪官,我们可以想一想,他们给人民带来的灾难难道亚于直接的杀人放火?几百万、几千万的金额,可以使多少人能够活命?七十年代初期,一位一直被人认为是优秀的公社党委书记因为家庭人多,生活困难就贪污挪用了一千多斤用于救灾的粮食指标被判刑7年。为什么要重判?因为,第一,他是党委书记,受党的教育多年理应该好好地为党工作,但他没有好好工作。第二,用于救灾的粮食指标没有去救灾,不亚于趁火打劫、谋财害命。

  第二,也许,我上述的观点要被有的法学专家称为是“有罪推断”,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只要贪官没有直接杀人放火,就不能够按杀人放火罪判决。那么,这些贪官污吏总应该说是有罪的嘛!既然有罪,就要判决,而且不能轻判。因为轻判,一是损害了善良人的感情,二是达不到要惩治罪犯(腐败)的目的。但如果按现在的法律规定既然不能判处死刑的话,就只能判死缓、无期或者有期。知道中国法律(严格地说是官场)潜规则的人都知道,死缓实际上是无期,无期实际上是有期。而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有期的刑期最高只有20年。按照现在“39现象”,贪官的年龄越来越小,他们有足够的耐心等到释放的那一天。这显然是一种轻判。这种轻判,无疑是对贪官的一种鼓励。

  在扬言要对贪官废除死刑的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反腐专家,都念念不忘这是国际惯例。但是,与此紧密联系的另外一种国际惯例不知道他们是出于什么原因都没有提到,这就是美国等国家虽然没有死刑,但美国的刑期是无限的,最多的可以达到200多年。

  我们可以遵循一种国际惯例,即对贪官废除死刑,但我们也要求还要遵循另一种国际惯例即对贪官实行无限期刑。即关他一、二百年,叫他今生今世即使关系再硬、伎俩再多,一再减刑,也得老老实实在狱中服刑。否则,即使你们这些法学专家也好,反腐专家也好,说的废除贪官死刑的理由如何充足,何等冠冕堂皇,我等老百姓是无论如何不会赞同你们的对贪官要废除死刑的说法的。因为你们没有完完全全地“遵循国际惯例”,所作的出谋献策也不能真的能加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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