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讨要曾用名案宣判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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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1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郑州讯记者昨日获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首例公民讨要“曾用名”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原籍漯河的邹某曾是某装饰公司部门经理。1998年,她以别名“蓝天”向所在公司交纳22万元股金款,可公司事后却否认这名“别名股东”。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公司提出,邹的曾用名不是“蓝天”,以此否认她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向省公安厅发出协助调查函 ,请求调查原告的曾用名。经查,省公安厅“复函”:别名不是邹某的曾用名。邹某不服,将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本报3月20日A07版曾报道)。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厅的“复函”不属行政审判权限审查范围,遂作出裁定,驳回邹某的请求,诉讼费100元,由邹负担。 □记者刘昌武实习生王洪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