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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屋综合征税率下调 月租金收入少于千元征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凌)笔者昨天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省地税局文件规定,广州市于6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对出租房屋征税政策后,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有所下降。

  据了解,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按照新的征税标准,

从2006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分为三档征税,月租金收入未达到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如此以来,出租屋综合税率总体有所下降,第一档综合征税率与原来相比,降幅达2.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分三档征税,其税率分别是4%、7.7%、9.7%。

  据介绍,广州市个人出租住宅房屋部分综合征收率进行下调,是根据广东省地税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根据规定,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出租屋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出租房屋的计税租金收入。市民可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官方网站(http://www.laho.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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