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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重出江湖”转向医药卫生领域再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34 中国新闻网

  从7月份开始,全国卫生系统将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这一消息并不新鲜,早在上月初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已经透露。令人颇为期待的是自查自纠工作中一个颇具争议的点———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接受生产流通企业的回扣、提成行为,各地可以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建立回扣账户。

  各地对此反应迅速。

  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过医药代表回扣的医生及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将钱款上缴到账户内,以获得从轻处理。

  广州市卫生系统最近通报称,9月30日之前,医务人员若主动上交回扣到廉政账户里,就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江苏省卫生系统明确,主动上交回扣的医务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宁夏自治区卫生厅也在近日公布了治理商业贿赂廉政账户账号,用于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上缴不正当收入。

  业内人士评价说,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在消亡了一段时间后,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尤其在今年这场从中央席卷地方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廉政账户似乎成了不少省市砍向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利剑”。

  医疗领域又现廉政账户 是非对错观点碰撞激烈

  然而,这把“利剑”并不被看好。刚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更是刺激了舆论的神经。

  法律界人士提出,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后,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医护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的“管辖范畴”已是大势所趋,“怎么可以因为他们主动上交就逍遥法外了呢?”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认为,这样的一个廉政账户,会对医疗反腐起到负作用。

  王琳说,本来很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此时却有一纸通报,用行政规定最后期限的方式“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不仅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也会让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原则感到深深怀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项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根据。

  支持者们则认为,“廉政账户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主动免罪的机会”,而且现在确实有这样一种需求———有些人愿意上缴收受的现金,又不想以实名上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提出了一个中立的观点。他说,“面对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情况,制定政策要灵活、机动,解决问题要有多样化机制”,如果有关部门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是不能达到确凿的地步,那么廉政账户的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当事人可以选择主动交待,主动接受单位的审查。“但是,如果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就不能用廉政账户来包庇犯罪嫌疑人了”。

  廉政账户遭遇几建几撤 缺乏法律依据未能坚持

  廉政账户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兴起,一直质疑不断。

  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设立了“581”廉政账户,用来收存党员干部收受的无法或不便拒收的礼金。这个账户设立后,很多宁波当地以及外地的党员干部都曾经把自己收到但无法退还的财物以邮寄或其他形式送到了那里。

  随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2001年2月,黑龙江在全省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网点开设了“581”廉政账户。甘肃、福建等地也相继建立自己的廉政账户。

  轰轰烈烈之后,事情有了戏剧性变化。黑龙江在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福建也撤销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账户。

  黑龙江省纪检委党风廉政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了背后的隐情。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的法律没有廉政账户这一说。同时,中纪委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格管理廉政账户,防止发生管理上的漏洞及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比如说某人被纪检部门调查,该人可能收受过多次贿赂,但是纪检部门不可能对其所有收受过的贿赂都掌握。而此刻该人就会拿出一张在廉政账户存款的存单辩解说自己已经将收到的款项上缴,但是其实该人所存入的款项并不是正在被调查案件的涉案赃款,这样一来,纪检部门往往要重新开始寻找证据进行调查。”

  此外,廉政账户刚设立的时候,考虑到这些人是主动上缴款项,为了保护其隐私,一直没有强调实名存款,存款人可以用直系亲属的名字或者用化名,即便是在银行要求存款人实名储蓄后,廉政账户依旧可以用化名或亲属名字来存款。因此就会有些人在被查办的时候,与曾经向廉政账户内存过款的人串通,采用借存单或者干脆故意把别人上缴的款项说成是自己上缴等一系列手段,以此来达到干扰调查视线的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就是有人确实收到了贿赂,但是他已经上缴给廉政账户了,但因为使用了假名字或化名而无法证实。但是行贿者会因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而揭发检举,结果当纪检部门调查时,由于被调查者无法证明自己是否真的已向廉政账户内存款,而无法向纪检部门解释清楚。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及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廉政账户渐渐销声匿迹了。

  专家建议理性看待 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此次卫生系统又大张旗鼓地将廉政账户“请回来”,引发了对廉政账户的又一轮讨论。

  质疑者的观点更为尖锐。一位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涉嫌触犯刑律的嫌疑人,依法不该由有关部门自拟的纪律性规定来调控,而应由刑法调控,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对这些人作法外“除罪化”处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认为,廉政账户对刑罚震慑功能和刑法公正性都有无形的损害,廉政账户的开设,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甚至“可能成为一些犯罪的避风港”。

  有人形象地说,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腐败分子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了几百万,却只拿出几十万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但在一片质疑声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较为理性的声音。

  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我国特定的廉政账户措施应该得到肯定,可以鼓励收礼受贿人员通过这个渠道拯救自己。还有专家认为:设立廉政账户,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它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呈互补态势。从微观上来说,廉政账户的设立,也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是否可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律轨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对进入到账户的钱和物,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姜明安说,具体情况可以分为4种:

  有一些钱和物,是行贿还是人情冷暖界定并不清楚,当事人因为害怕,也交上来了。这样的钱或物,经过调查核实,如果属于人情往来,就应该退给当事人;

  数量很小的,构不成犯罪条件,或者不构成处罚的,可以记过处分,接受教育,甚至不予以处罚。要么行政处置,甚至可以免于处理;

  对于检察机关没有掌握情况的,但是当事人主动上交了财或物,如果构成犯罪了,按自首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检察部门处理,但是要考虑自首的情况;

  检察机关已经掌握情况的,则不能构成自首,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姜明安说,这4种情况都要用法律法规规范起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廉政账户可以有,但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杨建顺说,要成立监督委员会,“这么多的钱财,如果是在运作过程中发现暗箱操作,可能危害更大”。

  “设了账户之后,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也要有规范。这些人交了这些钱之后应有什么状态?接下来有没有责任追究?这些问题都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程序和制约规范来解决。”杨建顺说。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马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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