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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额公款潜逃美国6年 私营企业经理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9:4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4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昨天上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兴盛公司经理李新春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1999年10月期间,云南省玉溪市兴盛公司经理李新春(系私营企业)为非法使用公款,与任玉溪市工商银行牡丹卡部原副主任王炜青及昆明生化制品厂原厂长、昆明麦迪尔针织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凯(均已判刑)共谋,由被告人李新

春、王凯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诱使存款人到中国工商银行玉溪市支行牡丹卡部(1998年1月更名为牡丹办事处)存款,由王炜青利用主管信用卡业务且熟悉信用卡业务操作系统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存款从存款人账户转给李新春、王凯使用。

  李新春前后挪用公款10次,共计6840万余元,至今尚有540万元不能归还。

  2001年,玉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李新春立案侦查,而李新春却于2000年4月逃往美国。今年3月21日,当李新春由美国到墨西哥,从墨西哥到越南,秘密偷入国境到昆明的当天,检察机关将其抓捕归案。(田永德 柴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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