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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嫁 双倍“出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0:48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一房二嫁

  7月3日,长沙市岳麓区临江阁,刘宇辉出示了房产商的合同书 记者付希华 摄 ■记者 夏雄

  本报7月3日讯“作为业主,其实我并不希望与房产商闹僵,因为那样吃亏的总是自

己。”家住长沙岳麓区临江阁的刘宇辉说。因为不满房产开发商一房多“嫁”,刘宇辉以“恶意违约”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双倍赔偿。日前,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已对此案进行宣判,除退还房款、获赔装修等费用之外,刘宇辉还获得开发商承担的惩罚性赔偿40余万元。

  毕生积蓄购新房

  “如果不出产权问题,这套房子真算不错。”今天上午,记者一走进刘宇辉家中,他们两口子就向记者诉苦。刘宇辉是外地人,今年已近60岁,做小生意赚了点钱,后来想在长沙定居。2003年,刘宇辉看中了这套1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整整花了47万多块钱,我们一生的积蓄几乎全被掏空了。”刘宇辉的老伴说。

  2003年9月,他们与开发商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住进新房后,我们的心才踏实了。”

  房子有两个主人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在2004年9月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刘宇辉。可是到了当年9月,房屋的产权证却一直没有影子,“我心里直打鼓,房屋产权证就像结婚证一样重要,没有它,这房子住着心里有点发虚。”刘宇辉几次找到开发商,每次都得到答复:“正在办理。”

  心里犯疑的刘宇辉于是跑到长沙市房产局查询,这一查竟查出了问题,该套房子竟已于2004年7月被房产公司抵押给了银行,抵押期为一年。“也就是说,这套房产已经有了两个主人,而且银行还是正主,开发商要是出了事,我这房子首先得给银行。你说我能不气愤吗?”

  一审判决:双倍赔偿

  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去年9月,刘宇辉将开发商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53万余元、另外还要双倍于房价赔偿经济损失,再加上装修等费用,索赔总额超过了120万元。

  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认为:刘宇辉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宇辉已按约定如期付款,而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刘宇辉购买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是恶意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刘宇辉与被告房地产公司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原告退还房屋,被告返还刘宇辉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53万多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装修及其他费用17万余元,三项共计1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房产公司主动解除了抵押,并为刘宇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但刘已不肯接受。

  一审判决之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只能算两败俱伤

  在收到上诉状之后,刘宇辉对记者说,判决后,房产公司没有与他再进行沟通,态度非常高调。就算二审胜诉,他也不会像大家想的那样“赚了大钱”,因为“这两年房子大涨价,160多平方米的房子,升值了大概30万元。”

  因此,对于这场“双倍赔偿”官司,他并不持乐观态度。“在与开发商的较量中,消费者永远处于下风,即使赢了官司,也只能算是两败俱伤。”

  ■相关连接

  商品房双倍赔偿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受人在五种情形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五种情形分别是:(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物所律师宋传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让有欺诈和恶意违约的房地产企业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购房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可以看出对《消法》第49条的借鉴,但房子并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适用条件和结果上也都与《消法》第49条的规定有所不同。《解释》中的条款并不能完全理解为双倍赔偿,对于其中规定的“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于未进行硬性规定,因此也极有可能是0.1倍至0.9倍,这一尺度似乎可以灵活掌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提示

  协助维权传递心声

  你遇到过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情况吗?您是如何维权的,作为消费者,你购买的房屋,又出现过哪些烦心的问题,请您通过热线电话0731-4326110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协助你维权。

  而作为房产开发者或管理者的你对双倍赔偿有何看法?你认为开发商与消费者应如何沟通呢?也请你致电本报,我们将向市民传递你们的心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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