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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将引入协调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31 中国新闻网

  

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将引入协调裁决

  7月3日,据悉,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并确保2006年年底前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主要包括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

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三种情形。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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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4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报道,3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并确保今年年底前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到位。国土资源部表示,该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矛盾和纠纷的有效途径。

  协调裁决的范围是针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主要包括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对适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三种情形。协调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

  通知指出,协调要以现有法规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是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土部要求,各地要在对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调查、统计的基础上,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进一步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通知强调,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另外,协调和裁决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防止裁决案件久拖不决,协调和裁决的程序、过程和结果也要公开透明。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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