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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计生奖励“歧视”丁克家庭似乎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37 云网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于昨天正式实施。根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若干规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办理结婚且未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公民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但《条例》实施后登记结婚的“丁克”夫妻则不享受上述奖励。(《华东新闻

》7月3日)

  鼓励晚婚晚育,不提倡“丁克家庭”,地方政府出台这样的政策本没有错,问题的关键是上海市政府将这种政策导向上升到了基本福利层面。按理说丁克家庭应包括在计划生育的奖励者之列,给予独生子女及其他家庭以各种福利奖利,而唯独将丁克家庭排除在外,这种明显带有倾向意义的政策很容易让人产生歧视的疑虑。丁克家庭是不是有违法律规定或者有违道德伦理?经过一番搜刮枯肠过后,我找到的却是截然相反的答案。

  从法理和人权的角度来讲,丁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任何公民都应该享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干涉。某一国家在人口过多或者过少的情况下,政府也只能通过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少生育或者多生育,而不应通过处罚另一部分人来达到其目的。即便是在地广人稀的加拿大,其鼓励生育也是通过奖励多生,而不是对不生育者施以处罚或变向处罚来实现的。

  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讲,保持人类的世代繁衍是每个人的义务,具有生育能力却不要孩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对有违传统人伦。但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的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再加上受家庭经济状况等外存条件的制约,选择“丁克”与否并非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所能决定,他们所要考虑的还包括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有人作过这样的统计,包含上大学的费用,养育一个孩子的平均成本超过10万,而这还只是全国平均数,如果将地点限制在上海,我想这个数字一定要大得多。由此可见,相当一部分人之所以选择“丁克”,并不必然是他们的真实意志表示。

  所以,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应该更人性化一些,艾滋病患者都享有不被歧视的基本人权,更何况只是“少生了一两个”的丁克家庭,“丁克”夫妻不享受计生奖励实为不妥。

  作者:徐光木

  责任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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