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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历时五年债务纠纷案 经各级法院的审理后审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刘志伟)一起民事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柳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经过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再审,撤消了柳州市二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日前,78岁的祝老和他的同伴们拿着锦旗和感谢信来到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对他们进行的法律监督表示感谢。

  祝在11年前,和几个同伴在柳州市筹建了一个轻工机械厂,大伙分别出资3000元到

1万元不等,由曾某担任厂长。工厂开办一年后,因经营不善亏损停业。1999年,工商部门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2001年,祝等7名合伙人被曾某告上法庭,曾某要求法院判令这7名合伙人以各自投资的比例分担企业的亏损,合计20多万元。

  对此,祝等人认为,他们不该分担这笔债务,因为曾某提供的债务是假账目。由于众人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没有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祝等7人和曾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但是符合合伙经营的特征,曾某的诉讼理由成立,判令众人分别承担工厂的亏损和连带承担清偿债务20多万元。

  2003年4月,祝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曾某提供的债权债务审计不真实为由,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遭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他们没有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曾某的审计结论是不真实的,因此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正当法院下达执行书,准备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时,祝等人得到法律人士指点,来到了柳州市检察机关申诉。

  柳北区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依法立案审理,并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件中的债权债务检查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错误,负责审查债权债务的公司并没有审查的资格。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代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业务,没有资格审计债权债务,它对该案件的“审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鉴于此,柳北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诉意见,并得到柳州市检察院的支持,此案移送到了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日前,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于是作出了上诉的民事裁定。

  祝等人说,历时5年的诉讼,经过各级法院的审理,检察院的抗诉以及高级法院的认定结果,这一过程让他们相信,法律是尊重事实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编辑:王香菊作者:毛梓林 刘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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