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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误认小偷打疯工友 老板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1:43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江讯(记者李旭东 通讯员韦婉)石场管理人员误将起夜小便的工人当小偷打伤,导致该工人患上应激性精神病,由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柳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山场老板刘某赔偿受害人覃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884.53元。

  刘某在柳江县拉堡镇黄岭村附近开了一家采石场,请内弟黄某当管理员。2002年3月

17日晚11时许,山场工人覃某起来小便,因故走到黄的工棚旁。黄发现后指责覃想偷老板的东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黄即动手殴打覃,同时叫弟弟黄某某来帮忙。第二天,覃感到头昏,后来伤病加重,由家人送到广西龙泉山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确认覃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此病与其被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覃索赔未果,于2003年8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家兄弟及山场老板刘某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3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打人的黄家兄弟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覃对山场老板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黄家兄弟下落不明。2004年11月,覃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柳江县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黄家兄弟是刘的雇佣人员,为使雇主的财产免遭盗窃,对他人造成伤害,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雇主刘某负责。

  再审合议庭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山场老板刘某赔偿受害人覃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884.53元,另赔偿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场老板刘某的上诉,维持柳江县法院的再审判决。编辑:王香菊作者:李旭东 韦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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