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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行政复议能力为何会偏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2:00 光明网
曾春光

  第七届全国行政复议协作会6月27日闭幕。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负责人在发言中指出,当前一部分行政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未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直接进入了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能力偏弱的重要标志。为此,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力建设势在必行。(据6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具有两个特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复议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如果公民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不用交缴费用,而且有严格的复议时间限制,对公民来说更为直接和便捷。可见,行政复议制度既节约了百姓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北京市从2000年至2004年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6691件,其中依法维持的3677件,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506件,不予受理的751件,作其他处理的1757件。北京市的复议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复议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案件涉及的行政种类越来越广泛,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不作为、信访等行政管理各个方面。二是案件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涉及20多个部门。三是群体性复议案件的数量从无到有,逐年增加。四是申请人聘律师参与复议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多。五是行政争议案件中涉及全市规划许可、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拆迁等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达到行政争议案件的70%以上。

  然而,如此好的一项制度,一些地方的行政复议能力却偏弱,或因搞官官相护;或因人力不足等自身原因,将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拒之门外;或对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与公权力的运用有关的纠纷,老百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只作简单化处理。更为恶劣的是,据《半月谈》报道,一桩行政复议案竟然四年“肠梗阻”: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强行拆除一民营企业厂房后,该企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葫芦岛市政府虽受理申请,但拖延3年作不出决定。市法院判决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却置若罔闻。之后,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区政府竟拒绝执行。

  前年,笔者的一位朋友7月7日驾驶摩托车违章,因不服处罚,于7月25日向当地市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前没去交罚款)。8月3日,当地市公安局人士答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询问“交了罚款没”?8月17日,朋友去银行交罚款,但原本罚款200元,却要加上罚款的滞纳金156元,合计交罚款356元。8月19日,当地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判罚。朋友说,以后再也不去进行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了。

  这样看来,虽然党和政府对建立和完善化解纠纷长效机制的要求日趋迫切,而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把行政纠纷依法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防止行政纠纷扩大和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重要制度和主要渠道,将在这种形势下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如果行政复议总是让当事人折腾得筋疲力尽,并折射出依法行政的尴尬与艰难,那么,无论如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都恐怕会是一句空话。对此,各级政府复议机关和机构应当有充分而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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