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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医院没积极救治 死者家属冷藏尸体413天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3:48 新华网

  认为医院对患者没有积极救治导致患者死亡等原因,死者家属就迁怒运尸的殡仪馆而拒绝火化尸体,导致尸体冷藏长达413天,费用高达7万余元,从而引发殡仪馆向死者家属追讨冷藏费用的官司。

  架设输电线

  民工摔成半身瘫痪

  1981年11月,原三台县石亭公社金鸭坡大队自筹资金,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原三台永安电厂派技术工人无偿援助,金鸭村组织劳力协助施工。因立电杆时拉绳断裂,时年32岁的村民詹长林(化名)摔下山崖,致使“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成半身瘫痪。

  1982年8月29日,相关单位和金鸭坡大队就詹长林受伤后的治疗、护理、生活营养、补助、伤员及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等费用达成协议,由原三台县永安电厂、原金鸭坡大队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此后双方依约履行。

  尸体作砝码

  拒绝火化引出官司

  2004年6月11日,詹长林因旧伤到三台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台县殡仪馆接某医院通知,当天下午5点过到医院欲拉尸体。詹长林的家属认为某医院存在救治不力的情况,且死因不明,拒绝将詹长林的尸体拉走。当晚,县殡仪馆在与某医院没有办理尸体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仍将尸体运走冷藏。第二天,詹长林的亲属到县殡仪馆为其烧了纸钱,进行简单的悼念活动后即离开,但没有对殡仪馆冷藏尸体提出异议,之后也未办理签字火化、交费等相关手续,尸体一直冷冻。

  2004年7月,詹长林的母亲、妻子、儿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永安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安电厂)和金鸭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共计赔偿金额为75697元。詹长林的亲属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12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之间,三台县殡仪馆多次要求詹长林的亲属到殡仪馆处理詹长林的遗体,但他们均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以后有人支付冷藏费用为由,拒绝火化尸体。

  2004年12月,三台县殡仪馆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詹长林的亲属及时了结尸体火化的法定手续,交清火化费460元和尸体冷藏费34944元。

  状告死者亲属

  追讨7万元存尸费

  在起诉詹长林亲属的同时,殡仪馆又多次委托有关部门代转口头书面通知,詹长林亲属仍表示:在与电力公司和村委会的纠纷未处理好之前,不同意火化。

  2005年7月1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以詹长林亲属不提交死亡证明、不办理火化遗体的相关手续造成尸体无法火化,殡仪馆应依法申请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未火化则火化费尚未发生,冷藏费亦不确定为由,裁定驳回三台县殡仪馆的起诉。

  当月,三台县殡仪馆就詹长林的遗体如何处理向三台县民政局请示,民政局批复“可在接到本批复三日内,将詹长林遗体火化,遗体冷藏费、火化费依法追收”。

  2005年8月9日上午,在有关部门的见证下,殡仪馆火化了詹长林的遗体。2005年8月下旬,县殡仪馆向詹长林亲属催收冷藏及相关费用未果后,再次将詹长林亲属告上法庭,要求交纳遗体冷藏等费用700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等费用。

  一审判决

  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

  2005年11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詹长林是非正常死亡。原告接三台县某医院通知后接运詹长林的遗体到殡仪馆,是依《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办事。三台县属火化区,实行强制火化,不以死者亲属同意为条件。亲属负有依法火化詹长林遗体,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义务。被告无理拒绝火化,是造成巨额冷藏费的原因,原告未能及时处理,是导致巨额冷藏费的又一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争锋相对

  谁该是殡仪服务的对象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三台县殡仪馆向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称:殡仪馆是专门从事殡葬事宜的服务机构,没有强制处理尸体的权利。殡仪馆与詹长林家属之间就尸体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詹长林家属在通知的期限内,不履行火化手续,又不预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因此,其应当支付全部殡葬费用。

  詹长林家属则在上诉状里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二)项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本案中一直没有“死亡证明”,三台县殡仪馆与医院也没有遗体移交手续;没有证据证明詹长林是正常死亡;殡仪馆是接某医院的通知运尸体,说明该殡仪服务的对象是某医院,与詹长林的亲属无关。两方形成的委托关系,应由委托人某医院承担费用。而且在2004年6月21日以后,医院还在收取“病床费”、“医疗费”;遗体在超过5天以后,逾期一直没有继续存放的批文。

  同情弱者

  殡仪馆放弃部分请求

  二审期间,三台县殡仪馆从多方面得知,在詹长林瘫痪、卧床不起的近23年时间里,他的妻子、儿女以及老母亲对他进行了特别照顾,在最初的八十年代,詹长林每天能得到的费用不到1元钱,儿女均未成年的情况下,也没找相关部门的麻烦,对詹长林不离不弃,家庭因此极其贫困后,殡仪馆馆长任兴蓉和知情干部职工被深深打动了,加上绵阳市中院法官从多方面考虑所做的调解工作,在官司不利于詹长林亲属的情况下,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虽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认为应由詹长林的家属承担全部费用,但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鉴于詹长林亲属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在一审已判决的基础上,再减去1万多元,只主张26000元的殡葬费用,并自愿承担二审其已交的上诉费用。

  终审判决

  尸体不能作索赔砝码

  2006年5月下旬,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双方均未提供詹长林的“死亡证明书”,但从其家属在2004年6月22日的祭奠活动及起诉人身损害纠纷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对于詹长林死亡的事实并无争议。即使家属认为因医院没有积极救治导致詹长林非正常死亡,也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尸体只有尸检取证的作用,不是拒绝火化的条件,更不是获取赔偿的砝码。每位公民对家庭成员都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家属为死者寻求公道固然其情可悯,但也不能滥用权利,对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三台县殡仪馆已书面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这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判决詹长林的三个亲属向三台县殡仪馆支付火化詹长林遗体的殡葬费用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15元。

  2006年6月2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根据三台县殡仪馆的申请,立案向死者家属强制执行,追付殡葬费用2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915元。(完)(吴功斌 绵阳晚报/记者 黄志富)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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