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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重奖”面前,“烈士”一律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6:28 正义网

  40万!我国奖励见义勇为最高政策标准金额有望被刷新!近期,广东省东莞市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抚恤方面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外,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将一次性给予抚恤金40万。(《信息时报》7月4日)

  近年来,通过对“勇士流血又流泪”现象的沉痛反思,社会各界逐渐达成了一个共

同认识,就是应通过“重奖”以鼓励“见义勇为”。据此,一些地方纷纷出台鼓励“见义勇为”的奖励政策,其奖励金额的上限也在不断突破。欣慰之余,我们还要注意到奖励政策中的瑕疵,以期使之更加趋于完善、合理。针对东莞市征求意见稿里的不足,笔者想要提出的一条奖励原则是:“重奖”面前,“烈士”一律平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有这么一条,“抚恤方面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外,由基金给予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再增发20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且看,同样是见义勇为的“烈士”,仅仅因为能否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奖励政策就有了极大的“差别对待”,这种做法的合理性颇为令人怀疑。

  须知,人的生命最为宝贵、最为平等,本质上并没有所谓高下之别。尤其是,对于“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烈士”来说,当他们在危难关头挺身而出的时刻,那种源自灵魂深处的牺牲精神,更是不具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别。只不过,他们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或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许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大小之分。对“烈士”进行所谓“重奖”,应当注重“见义勇为”的牺牲精神,而不应当注重“见义勇为”的最终结果。

  更何况,在一个逝去的生命面前,任何“重奖”都是苍白的。所谓“重奖”,只不过是一种“有限补偿”,根本无法与生命进行比较,20万、40万甚至百万、千万,恐怕都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在“见义勇为”的“烈士”之间设置差别,非但不具有任何实际的意义,反而显示出对生命缺乏敬畏之情,甚至含有某种“制度性歧视”的意味。所以,制订见义勇为的奖励政策,应当对“烈士”一视同仁,在“重奖”面前一律平等。

作者:宣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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