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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就规范记者站工作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6:29 红网

  红网讯日前,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行为。为了了解这一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记者采访了省新闻出版局分管报刊工作的副局长侯建。

  记者(以下略)问:加强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侯建(以下略)答:自从2003年全国开展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以来,我省各记者站总的情况是好的,多数记者站能够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在联系基层单位、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记者站损害基层单位和群众利益,社会反映较多。

  这次规范记者站的工作,主要有四个重点:一四重点查办记者站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案件;二是重点查办非法记者站、非法新闻机构、假记者问题的案件;三是重点查办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案件;四是重点查办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的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加强联办协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记者站管理工作不仅是中央的要求,也有利于报刊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不仅是报刊业整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事关基层单位、基层群众利益,事关党群关系;记者站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报刊社的名誉,也损害了党的新闻事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因此,报刊出版单位要把记者站管理工作作为新闻媒体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谐社会、为人民谋取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重视,切实履行好新闻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

  问:报社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可按规定程序设立记者站。报社记者站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报业集团或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可以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

  问:申请设立记者站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设立记者站,需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记者站对驻站人数和驻站工作地点有什么要求?

  答: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得超过5人。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不得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行公开活动。

  问:报刊社和记者站的记者都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是由哪个机构印制、核发的?

  答: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问: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时,是不是一定要出示新闻记者证?使用新闻记者证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经营性活动;非职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问:公众如何核验新闻记者证的真假?

  答:被采访者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问:对记者站的日常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答: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现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一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消该记者站。

  问:记者站如何进行年度审核?

  答: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部门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记者站登记项目;报社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格条件;其他有关材料。

  问:报社对其记者站有怎样的管理责任?

  答: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记者站如何处罚?

  答: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现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记者站因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

  问:对记者站还有哪些管理和处罚措施?

  答:主要有以下几条:(1)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2)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3)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4)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

稿源:红网 作者:洪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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