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蒙冤23年难昭雪折射出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8:00 光明网
王继学

  2006月24日的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河北定州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为题,报道了无辜农民李志平,被保定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的过程。读来令人震惊!

  本来一桩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错案,在被保定中院两次错误认定,两次判处死刑,两次被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后,却变成了一桩23年难以昭雪冤案。在高层领导的关注下,案件刚刚有了一点进展,蹊跷的事情就发生了:先是保定市中级法院的卷宗丢了,接着是

定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也找不到了。这到底是怎么了?

  李志平无辜蒙冤,一是与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的逻辑思维,刑讯逼供的取证方式有关。1983年6月19日,发生在定县西城乡南町村发生了一起命案。当时正值“严打”,有关领导要求限期破案。因为与死者同村的李志平,恰好在案发那天早上离家外出,因此被警方列为怀疑对象。依照有罪推定原则,李志平一旦被列为怀疑对象,便先入为主地被认为是罪犯,若不认罪,就会招致残酷刑讯。西方国家把违法的取得的证据称之“毒树之果”,早就限制在诉讼中应用。而我国的现行刑诉法中缺乏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只是规定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这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缺失不无关系。

  其次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李志平杀人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李志平无罪。然而,河北省高院在认定“保定中院认定李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并两次判决死刑所依据的六条证据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没有一条证据是铁证,也不符合刑诉法第35条(1979年刑诉法)的规定。”而且“结论是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个错案”的情况下,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将“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重审”,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出现逆向运转的局面,使得被告人李志平继续处于被追诉的状态。正是如此,才出现了李志平第二次被判处死刑,二审法院第二次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试想,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发回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的情况下,如果保定中院再次判处李志平死刑,李志平再次上诉,那么河北省高院再次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如此周而复始,其结果是李志平岂不将永远处于被追诉的状态?我们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吗?

  河北定州农民李志平,两次被错判死刑蒙冤23年未昭雪,折射出一个的是个沉重的话题——有罪推定阴魂未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