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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第57条规定”理应更明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1:09 东方早报

  我们通常说,一般所谓法律不应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应着重于思想的内涵。但毫无疑问的是,并不完备的条文文字所传达的思想内涵只能是暧昧的,游移的

  据7月3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近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的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已于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甫一公开,即引起舆论关注。如6月29日《中国新闻周刊》刊发评论文章认为,这一规定很容易被地方政府用来封锁相关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权利,以维护民众的知情权,至于虚假新闻,自有其他法规调整。这一意见颇具代表性。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开表示“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所传达的信息是明晰而坚定的。同时,在舆情纷杂之时,这种来自权威部门的解释与廓清,也显得确有必要。但是,必要的解释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释的必要。假如一个规定本身是明晰的,那么解释也就是多余的。虑及它目前仍只是一个草案,那么我们完全可能将规定做得更详细一些,更能避免争议与误读,当然也免了口舌之劳。更重要的是,也可提前规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误差与风险。

  一方面,正如汪永清的解释所说,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媒体必须依赖和根据责任政府所公布的信息。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应当解决或回答的问题是:其一,若不是来自政府的信息,是否就是一种不实或虚假信息?其二,草案固然对政府责任有了界定,但就规定本身的科学性而言,我们也必须周密地考虑的一点是,如果政府由于种种原因提供了不实或虚假信息呢?

  事实上,在草案第57条公开之后,在网上就出现了这样一种解读:针对草案规定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说法,有人表示,这是不是意味着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必须经过“授权”,或者经过“授权”就不算是擅自发布不实信息及报道虚假情况?这无疑是一种误读,未免荒唐,却也正表明草案确有不尽明晰处。显然对于这一点,即使在国务院法制办予以解释之后,犹未能够完全澄清。

  另一方面,汪永清也明确指出,“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在以向公众及时传达真实信息为第一宗旨的新闻原则面前,这种“揭发”无疑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也应规定得更为明确。但是在政府作为媒体第一甚至惟一信息源的前提下,媒体如何能够更敏锐地发现其谎报或瞒报问题?至于“揭发”,是向上一级政府还是向读者公众“揭发”?同时,又由谁来裁定信息的真假,又如何确保公正?假如这些问题不能得到解决,“揭发”对于媒体来说,可能就是一种蹈险,对于公众来说,也可能就意味着最终的蒙蔽。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最大的意义,是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之下实现依法应对突发事件。在国务院法制办对于57条的解释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一些表述:“使政府成为一个真正的责任政府、透明政府。”“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也都是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通常说,一般所谓法律不应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应着重于思想的内涵。但毫无疑问的是,并不完备的条文文字所传达的思想内涵只能是暧昧的,游移的。因此,出于更好地承载并释放这种思想的目的,我们希望未来成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条文文字”能够更明晰起来。因为,首先只有法律的明晰,依法治国的方略方能更加明晰。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杨耕身 刘景 任大刚 徐德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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