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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过期发票被判赔偿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2:02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贾运华通讯员王悦报道因拿到过期发票,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将开票方磁性材料厂告到丰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的税款4000多元。

  2004年,科技公司从磁性材料厂购买了500余公斤的材料,并分三次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磁性材料厂向科技公司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3928.89元,税额4067.91元,价税合计27996.80元。当科技公司到税务部门完税时,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该发票为

作废发票,决定税额4067.91元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科技公司认为,由于磁性材料厂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作废发票,才导致自己损失了税款。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磁性材料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科技公司要求给付税金损失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磁性材料厂赔偿科技公司406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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