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宜州某厂一职工被人冒名写离职报告 25年后才知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2:3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河池讯(通讯员陈忠强)7月4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宜州市某厂停止对黄云松姓名权的侵害。

  黄云松原系宜州市某厂的职工。2005年1月21日,他到厂里查询有关档案材料,发现厂里持有一份姓名为“黄云松”于1980年5月23日申请自动离职的报告,该报告底部还签有“经党支部研究同意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字样。为此,黄云松于2005

年9月6日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称本人没有向厂里写过这份报告,厂里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宜州市某厂停止侵害,并向他赔礼道歉。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证实该报告中落款的“黄云松”,不是黄云松本人所写。

  宜州市某厂辩称,厂里虽持有“黄云松”的自动离职报告,但作为一般材料保存,该报告不是该厂所写,也没有用该报告做任何损害黄云松的材料,该厂没有侵害黄云松姓名权的事实。该报告虽签有厂党支部的意见,但没有厂党支部的公章及经手人,而厂党支部与该厂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即使是厂党支部的行为,也与该厂无关。该报告是1980年5月所写,黄云松现才起诉,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宜州市法院认为,黄云松从被侵权至起诉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云松认为,诉讼时效应从他知道被侵权的2005年1月21日起计算,遂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超过诉讼时效于法不符,宜州市某厂未经同意,持有假冒黄云松姓名的离职申请报告存入单位档案至今,已构成对黄云松姓名权的侵犯。编辑:王香菊作者:陈忠强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