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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专治“黑烟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4:31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雪军报道:《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已于6月29日提请南昌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审议,并于6月30日表决通过。

  超标排放不得上路

  《草案修改稿》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

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维修后仍超标将强制报废

  《草案修改稿》规定,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黑烟车”应当查处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持续排放黑烟或者其他可视污染物的,应当予以查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入城口设置告示牌,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进城。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由市交管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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