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多项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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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4:5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记者 张魁勇)昨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及持有者享受优惠作出规定,招聘《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的企业将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及补贴。据悉,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底。 个人优惠 凭证享受多项优惠待遇 优惠政策: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待遇减免税收、贴息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免费职介、职业培训等优惠待遇。 企业优惠 持“证”职工30% 企业最高可贷100万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通知》要求,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300人的,须提前30日向市政府报告。企业规模性裁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今年起,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经商优惠 新建商贸市场 20%摊位优惠租售 各地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所,新建商贸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