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七类情形可视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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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5:16 今日早报 |
□见习记者 翁浩浩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除了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浙江省所有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将为全部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金额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计算;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范围和工伤认定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这些都在新近实施的浙江省《关于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了明确。《通知》规定: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属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长期待遇。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2005年12月29日)至《通知》下发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认定和支付费用。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浙江省参加工伤保险的总人数为494.46万人,其中事业单位有10多万人。今后,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将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