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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醒,如果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用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5:4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凌)6月29日下午4点多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办公室里,15名农民工手持身份证,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共计2万元。

  在这间办公室内,曾有不计其数的农民工在监察总队帮助下拿到被拖欠的血汗钱,此案有何特殊之处?

  “这是监察总队处理的第一起由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案件。”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尚文卿回答了记者的疑问。

  据了解,这家名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违规将某工程分包给了没有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杨焕新,该公司将农民工工资付给杨焕新后,杨焕新只给其中28名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剩余15名并未拿到应得工资。之后,杨焕新携款消失,15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投诉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责令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出资发放15名农民工工资。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尚文卿以此案提醒用工单位要守法经营。他说,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按月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如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他们未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那么最终还将承担拖欠工资责任。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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