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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女儿命丧公司浴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6: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征 实习生王瑞 通讯员穗法宣)老婆带着女儿溜进丈夫单位的职工浴室洗澡,却双双因煤气中毒“洗”丢了性命。虽然丈夫与单位达成了“私了”赔偿协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可岳父岳母却不依不饶地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两审,于日前有了说法。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单位承责六成。

  事发:

  两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续某在番禺一家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任职主管。2004年5月,续的妻子李某携女儿来到番禺和丈夫团圆。一家三口便在单位附近租了间房,但该屋未安装热水器。此前,续某所在的公司宿舍设有一职工洗浴间,内有一台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因此,李某经常带着女儿去丈夫的单位洗澡。

  2005年1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带着女儿来到公司门口,找续某拿了宿舍钥匙,并征得门口保安陈某(李某称其为姑父)同意,便到浴室洗澡。

  一个半小时后,续某见妻女还未从浴室出来,急匆匆赶到浴室,一脚踢开紧闭的塑料门后,发现“昏倒”在地上的妻女,李某一丝不挂像是洗澡时出的事,女儿则穿着整齐地倒在一边。

  把妻女抱出浴室的续某,在公司员工的协助下报警,随后送妻女到附近医院抢救,可母女二人最终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两人的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同年3月24日,公司方和续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8万余元的《协议书》,续某保证不再因此事向公司方索要任何赔偿。

  但在签订协议后,死者李某的父母还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

  死者负九成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燃气热水器的通知》的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但在使用方面却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故公司提供该热水器设备给员工使用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热水器是公司提供给员工使用而并非供家属使用,续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让妻女进入,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而且,门口值班保安员陈某同意李进入公司,虽应视为已得到公司的默许,但保安陈某却是李某的姑父,并多次私自让李某进入公司洗澡,而公司却不知情。

  此浴室也确实存在面积小、直排式热水器与煤气罐摆放的问题,但这和李某的死亡并没有必然联系,李某和其他员工先前曾多次使用,均未出事,所以可推定李某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因此李某的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单位因浴室存在问题,也需承担因间接因果关系而形成的次要民事责任,责任比例为10%,赔偿金额为25709.75元。李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单位则一直辩称,浴室及热水器的使用与李某母女的死无因果关系,且续某已签订《协议书》并收到了赔偿金,支付给续某的赔偿款应视为其父母也已经收取,家庭内部分配不均的问题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二审:

  单位承担六成责任

  而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均存在过失,公司方违规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且死者征得门卫准许后进入公司,应视为征得公司方的准许,公司提供的洗浴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所以公司有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具备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常识,但她缺乏对危险的判断和预见能力,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仍带女儿进入本不是供给其洗澡的浴室,致使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因此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

  在赔偿方面,“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父母委托续某代为行使赔偿请求权,续某虽表示放弃要求单位赔偿的权利,但公司与李某父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旧存在”。

  据此,判处单位向李某父母赔偿各项费用近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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