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为逃税卖房变赠房 自找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6: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记者关家玉

  因买卖房屋出现纠纷,湛江籍同为亲戚的黄、蔡两家对簿公堂。开庭时,黄家突然拿出一份由蔡家签署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这起买卖纠纷,顿变成“赠与”纠纷。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蔡家须将房屋过户给黄家。蔡家急了,转而状告公证部门,请求撤销公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该案。根据蔡家的说法,这全是贪

小便宜惹的祸——当初为了少交点税,才有了后来的赠与合同。

  [缘起]

  房产交易亲戚对簿公堂

  2005年,黄×两姐妹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诉蔡×鸿、蔡×杰两兄弟。起诉书称,2004年1月16日,她们与蔡家兄弟的代理人邓×珠(蔡母)签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蔡家位于中山市三乡镇某商业楼B栋共四层和后栋五层卖给黄家姐妹。后经协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而于2004年10月14日变更为《收条和约定》,约定:蔡家将三乡镇某村后栋D座以122万余元卖给黄家姐妹;蔡家于2005年1月14日前,完成办理赠送转名手续;若办理赠送不成,则转作买卖过户给对方;否则,蔡家须将三乡镇某商业楼B、C栋,以同样的价格卖给黄家姐妹。

  黄家姐妹称,《收条和约定》签订后,她们已把钱支付给蔡家,但对方却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D座的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蔡×鸿的妻子张×云为共同被告,追加蔡×杰妻子蒙某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突变]

  买卖纠纷变成“赠与”纠纷

  诉讼过程中,黄家姐妹突然出示了一份与蔡×鸿、蔡×杰、张×云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当中约定:被告自愿将B、C栋房屋的全部产权无偿赠与原告。该合同于2005年1月19日经省公证处公证。原告称,合同生效后,被告再次违约。原告据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蔡家履行《赠与合同》。

  对此,蔡家兄弟辩称,原告所说的并不属实,他们并未违约。相反,在履行第一份买卖合同中,原告没按约定支付房款,是原告违约。至于《赠与合同》,被告称他们根本就没有签过,更没有办过公证手续,他们不认识当中所说的“公证人”。况且兄弟俩均已结婚,他们各自配偶是“赠与”财产的共有人,根据法律,赠与合同须经所有共有人签名同意才生效,但原告出示的《赠与合同》并无蔡×杰的妻子蒙某的签字。

  蔡×杰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声明书》、《结婚证》等,其妻蒙某则称,身居美国的她,从未知道有这宗赠与。

  [疑点]

  人在境外如何签约赠房?

  对于《赠与合同》上的签字,蔡×杰坚持认为并非出于己手,坚称从1999年赴美至今未曾回国,不可能在合同上签字;而蔡×鸿及其妻张×云虽未对签字笔迹提出质疑,但表示当时签的并非这个内容,而是已被“偷龙转凤”。蔡×鸿称,2004年12月28日“签赠与合同”当日他在香港,根本没到过公证处,为此向法院提供了香港入境事务处发出的出入境记录。

  其间,蔡×鸿请求追加省公证处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未获法庭准许;蔡×杰向法院申请对《赠与合同》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也未被接纳。

  [内情]

  为逃税炮制了《赠与合同》

  蔡×鸿及其妻张×云为何不对《赠与合同》上签字笔迹提出异议?昨天,张×云夫妇对记者称,2004年10月,其表弟邓×民(与蔡母亲是姑侄关系)携带多份材料从广州坐火车赶往深圳,要求他们签名,称将他们名下的D座房屋转为赠与方式,可省很多税钱,但实质上是买卖关系……

  张×云称,当晚,邓称要赶深夜12时的巴士回去,因离开车时间已近,她与蔡×鸿就在车内昏暗的灯光下,在那些材料上逐一签了名。“因为是自己表弟,当时我们没有细看材料的内容,”张×云说,至于《赠与合同》上的蔡×鸿和她的笔迹,是否由此被“偷龙转凤”,则有待有关部门查证。“你想想,我们凭什么会无端端把价值170多万元的房屋赠送给她们?!这可信吗?”张×云愤然地说。

  对以上说法,记者打通邓的手机试图求证,邓以事隔这么久记不清为由没直接回答。

  [后续]

  被告一审败诉引发案中案

  2005年12月5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未经法定的认证程序,况且没有出入境记录并不代表被告不在内地,被告以没有出入境记录而否认签名与法院调查的事实不符,同时,蒙某并非赠与房屋产权书上公示的共有权人。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须将三乡镇某商业楼B、C栋交付原告。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就这份《赠与合同》公证书,他们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宗行政诉讼官司。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