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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服刑期间仍有义务抚养子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6: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在服刑期间仍有义务抚养子女
本报中山讯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胡建仪)中山市中院昨天向记者通报一起案例,因犯诈骗罪被判刑15年的丈夫,在服刑期间仍有义务抚养子女,应该在出狱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离婚的妻子。

  1991年,柳妹与阿连结婚,后生育有两个女儿。2000年,阿连因犯诈骗罪被判15年。2005年,柳妹起诉请求离婚。法院认为,因阿连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阿连现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两个女儿均由柳妹抚养,抚养费由柳妹负担。柳妹不服。中山市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小女儿由柳妹抚养,大女儿由阿连抚养。在阿连出狱前,大女儿随柳妹生活,阿连应于出狱后一年内以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给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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