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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家贼”默不做声 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8:16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同事盗窃公司财物,并且泄露公司机密,结果东窗事发被公司领导发现。“我和这个同事关系不错,虽然知道此事我却一直帮他隐瞒着。”昨日,陈先生向记者倒苦水:自己只不过知情不报,不仅被公司罚了钱,还要被开除。陈先生弄不明白:别人做的事,为何他也受了牵连?

  陈先生称自己在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平日里忙得风风火火,很少有时间顾及

公司里的其他的事情。可是就在一个月前,他却意外发现了同事小顾有些反常。“那天已经很晚了,我的钥匙丢在了办公室,就匆匆折回了公司。”陈先生说,进入公司,他就发现小顾正在办公室内东翻西翻,很慌张的样子。“翻什么呢?”“没事,找东西。”小顾答道。当时陈先生并未在意,不过第二天他却听说一个同事的数码相机丢了,还有电脑的内存条也丢失了一些。虽然后来报了警,但此事却一直悬而未决。不过此后小顾对陈先生却显得格外殷勤,后来一起吃饭时,小顾还劝起了陈先生:“累死累活也赚不到多少钱,不如和其他公司合作。”小顾还将自己与其他公司合作的经验倾囊相授。

  “虽然我知道他的事情,却觉得关系不错,也就一直帮他瞒着。”陈先生说,上周公司领导突然把他叫到办公室,询问关于小顾的事情,刚开始陈先生还闪烁其辞,但后来实在经不住压力,交代了所有事情。那时他才得知,小顾已被派出所带走了。本以为自己最多是知情不报,没想到事态会这么严重,公司以陈先生侵占公司财物为由罚了他500元钱,还要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一系列处罚让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公司对我的这些处理恰当吗?我可是什么坏事也没干啊,再说我的合同要年底才到期呢。”

  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杨娟律师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欠妥,陈先生作为员工,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但没有义务阻止他人泄露商业秘密,同时公司无证据证明陈先生与同事串通盗窃公司财产,就无理由对其作为偷窃一方处罚。陈先生的行为仅仅是道德方面的问题。

  作者:姚君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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