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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少获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8:16 南京晨报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因为一字之差,年前购房惹上纠纷的张先生最终少得了1万元的赔偿。

  张先生去年年底看中三元巷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的介绍,张先生和卖方搭上线。谈好价格后,张先生先是当着经纪人的面向卖方交纳了1万元“订金”。卖方随即开了一张收条,表示收到张先生“订金”1万。但一周后,准备去付首付款的张先生却被卖方告知:由

于价格等原因,卖方不准备卖房了。张先生决定讨回损失,中介人员支招张先生可以索赔两倍“定金”。但是,仲裁裁定由于收条上写的是“收到订金1万”,所以只能如数返还1万“订金”。

  对此,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华冰律师认为,仲裁的裁决并没有错。华冰介绍,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华冰表示,订金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能抵冲房款,不履行的也只能如数返还。专家提醒,购房者签字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条款,莫把“订金”当“定金”,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作者:徐关辉/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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