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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回是着妙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8:28 金羊网-新快报

  朱律师解案Case-热点案件专业解剖

  朱永平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达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云南省个旧人朱金陵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以“事

实不清”撤销了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是云南省有史以来金额最大的一起税务犯罪案件,同时,更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云南省被撤销的第一起死刑案件,引起了媒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市民的密切关注。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也重申了这一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所有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精神之应有之举。

  如按照以前多年来所实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本案只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审查确认通过了这个判决,对于朱金陵的死刑就可以执行了。过去死刑复核和上诉是合二为一的,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也必然带来实体结果的更加公正,而且,由于复核权的上收,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加慎重。

  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可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着妙棋将带动一审、二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的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

  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会提审被告人,但由于检察官、律师都不参与,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只要不开庭,就没有辩护空间,检察官不能参与,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目前,往往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但是只靠阅卷方式难以发现错误。

  同时,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开性、透明性都没有,无法使老百姓信服。所以,应尽快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允许检察官、辩护律师参与其中,这样才能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死刑案件真正有效的最终救济程序,而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其拦截死刑冤假错案的作用,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要按照以前方式进行书面审理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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