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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国应对国际商业贿赂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立足本国应对国际商业贿赂犯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 赵秉志

  在国际犯罪国内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于本国实际,并考虑与现行刑法规范的协调问题。对于《公约》规定的两个国际商业贿赂罪名,我国刑法应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而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是可取的。我国刑法中规定有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但行贿对象被囿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当实践中出现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现象时,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一,该行为为孳生其他犯罪提供土壤。诚实、守信是应当遵循的企业伦理道德,而贿赂行为背弃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长此以往,经营者将日益漠视伦理道德,为追求利润不择手段,从而实施制假、洗钱、走私等犯罪。其二,该行为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在短期内,通过行贿可能会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带来更多的利润,但这种方式是难以持久的。其三,该行为最终扰乱我国的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在开放型经济中,一国国内市场与海外市场是紧密联系的,要保护国内市场竞争,就必须对经营者的海外贿赂行为予以规制。其四,该行为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国际商业活动中,一国的经营者往往代表本国的形象,在我国加入WTO,更多地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此类行贿将引起国际舆论对我国法律制度、投资环境的负面评价,从而带来难以估量的直接损失。

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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