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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障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0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网7月3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不会影响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重申了新闻媒体有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权利,澄清了前些时人们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出台后,媒体不能再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担心。这再次说

明,媒体的存在对于监督政府与实现民众的知情权不可或缺,政府必须保障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这个正当权利是一种全社会的共识。

  但笔者觉得,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如果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在操作上有一定难度,故提出以下建议——

  新闻媒体违反的“规定”应由哪一国家机关来制定?建议把这个疑问讲清楚。汪永清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强调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但草案中却没有这样的表述,地方政府根据草案完全有权制定规定来随意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即使草案中表明“规定”由国家来制订,也必须明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公开的立法程序制订。

  对于新闻媒体不能违反的“规定”,是依据什么原则和精神制订的?建议将这个疑问搞清楚。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在有关机关制订的“规定”中,必须对“擅自发布”的范围进行界定。这些“规定”是站在维护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立场,以“可以报道为原则,不可以报道为例外”,还是从限制新闻自由的立场,以“不可以报道为原则,可以报道为例外”,都必须在草案中加以明确。否则,有关机关在实际制定“规定”时,就有可能以此为由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什么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此进行明确确定。如果不做界定,某些国家机关就有可能将媒体的报道上纲上线,从而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仍然没有细化“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也并没有在草案中明确规定,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定”时也可以完全不予以遵循。

  所以,我期望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能对草案第57条的规定进行细化,按照保障新闻自由原则进行修正,以保障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正当权利。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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