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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在花城”遭索赔近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10 南方新闻网

  “美在花城”遭索赔近千万

  原策划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老东家某电视台推上被告席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就在今年的第十四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刚刚拉开帷幕之际,1988年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当时的组委会主任华佛尘(又名华尘)一纸

诉状把“美在花城”的主办方某电视台告上了法院,索赔近千万,理由是侵害了他的著作权。

  索赔999.9万元

  前天华佛尘以个人名义召开记者通报会向媒体披露,他上周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提出诉讼请求:某电视台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立即停止第十四届“美在花城”所有活动;向原告赔偿999.9万元。据悉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1988年第一届“美在花城”在某电视台播出,引发全城轰动,被视为开风气之先。至今已成为广州本土影视节目的品牌之一。

  华佛尘在起诉书中提出,1987年底他任某电视台广告部副主任。由于该台建台不久,广告业务难以开展,为打开局面,他在1988年1月策划了“广告新星大奖赛”方案,定名“美在花城”。

  由于这档节目有“选美”之嫌,在当时的环境下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全部由华佛尘以个人名义承包,从面试、初试,到半决赛、总决赛,所有人员的聘用、租用的设备、场地、置景以及会标设计、主题歌创作等所有前后支出费用,也全部由华佛尘筹措完成。

  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

  “虽然我当时是该电视台的职工,每个月拿工资,但这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自动取得了著作权。”华佛尘说。

  有媒体报道称,广州电视台认为华佛尘创作“美在花城”时,是电视台的受薪干部,“美在花城”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广州电视台所有。而早在2000年广州电视台就向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了《美在花城》名称及商标标识。该电视台监察室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的‘美在花城’会按照原来的计划、方案照常进行。华佛尘想通过这个事炒作他自己,我们也没有办法”。

  图:

  2004年8月10日“美在花城”参赛选手在马来西亚沙巴海滩上拍摄外景。

  本报记者姬东摄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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