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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场击毙”何须“当街挂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10 四川在线

  前不久,长沙警方为了严厉打击街面抢劫犯罪,在市内治安重点区域挂出了大幅标语,上书“飞车抢劫者,拒捕的当场击毙”。这条横幅标语一经挂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关注。不少市民表示坚决拥护,说警方此举让他们有了安全感;也有人表示不同意见,认为警察当场开枪击毙抢劫者,有违反法律之嫌;警方则认为这一举措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嫌疑人,降低发案率的积极作用。

  我以为,就这条标语的内容来看,并不存在警察违反法律的问题。因为在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作案性质是抢劫,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有实施暴力的行为;另外一个就是“当场击毙”之前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拒捕”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当然,按照有关使用武器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警察在“当场击毙”之前,一般都有一些诸如鸣枪警告之类的程序。作为训练有素的警察,应该懂得如何正确掌握使用武器的时机和限度。其实在一些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当警察要对嫌疑人进行某种行为限制的时候,如果嫌疑人不听从警察的告戒,做出与其相反的行为,那么很有可能招致警察对其使用武器,甚至被剥夺生命,哪怕嫌疑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横幅标语的内容没有什么问题,但我还是以为,当街悬挂标语的这种形式并不妥当。对当街飞车抢劫而拒捕的犯罪分子予以“当场击毙”,其实不过就是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与处决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比如说,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故意杀人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等,凡是依照法律应当判处死刑的,都属于这种情况。那么,为了震慑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说为了让人民群众产生安全感,是否也应该在社会公共场所挂出一条条诸如“贪污受贿者,数额巨大的一律死刑”,“故意杀人者,杀死人的一律偿命”等大幅标语呢?

  原本就是一件于法有据的、只须在实际发生案件时按照有关规程操作的事情,却因为挂出了这么一条醒目的大幅标语,而似乎变得“扑朔迷离”了。这条标语很容易使人想到的就是:这个地方的治安状况恶化,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而原来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是因为没有对那些飞车抢劫犯罪嫌疑人实施“当场击毙”,现在为了严厉打击飞车抢劫者,对其可以实施“当场击毙”了。由此联想到经常出现的一个口号,叫做“从重从快”处理,这个“当场击毙”的标语就颇具这个特征。试想,还有什么比“击毙”更重、比“当场”更快的手段了呢?但如此一来,反倒使一些人以为,只要“大开杀戒”,就能够搞好社会治安管理,至于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乎法律规定,那是无关紧要的,也是不必去考究的。而另一些人又会认为,那里的社会治安环境相当恶劣,在原有的法律权限范围内,已经无法治理,只有超越原有的法律权限才能解决问题,“当场击毙”应该就是这种“超越权限”的具体表现。于是他们要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

  表面上看,挂出这条横幅标语好象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但实际上造成了很多公民法律意识上的混乱。事实上,赞同者也好,反对者也罢,很多人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了这种法律意识上的混乱。当然,就当街悬挂标语这件事情来说,公安机关的出发点是肯定好的,但他们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应该让广大公民首先弄清楚为什么可以“当场击毙”?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然,只想到造声势搞运动,以类似“阶级斗争”或“群众专政”的口号或语言进行社会宣传,即便就是法治行为,也难免带有明显的人治痕迹。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说了多少年,但至今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盲区,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更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进行社会宣传活动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怎样做才能更加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才能不断提高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不是只想到怎样才能“镇”住人,怎样才能产生轰动效应,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维护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才能够真正使社会保持稳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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