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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种抗肿瘤药实行最高限价 最小零售包装加价不得超过采购价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实习生/庾月娥通讯员/蓝岚)从6月30日起,87种抗肿瘤药物实行最高限价,最小零售包装在采购价基础上,其加价率不得超过15%,而最小零售包装采购价超过500元的,加价不得超过75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悉,此次87种抗肿瘤药物是在此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抗肿瘤药物代表品实行最高限价的基础上,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出来的,是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抗

肿瘤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记者发现,此次限价的阿霉素、氮芥、顺铂、司莫司汀等药品为医院药房常用产品。物价部门规定,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内降价销售,同时必须将本单位销售抗肿瘤药品的价格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民可登录广州价格信息网(www.gzwjj.gov.cn)查询药品价格。

  物价部门表示,从6月30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所销售的相关药品的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而此次公布的药品在今年6月12日前已实行招标采购的,在不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也要符合上述规定。属于本次调整价格范围的抗肿瘤药品,但至今在物价部门的文件未列明,而市场仍有销售的剂型规格以及新上市销售的剂型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

  物价部门还表示,对于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会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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