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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自开公司用“老关系”卖自家货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偿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2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袁小姐在任销售经理期间私自另开公司,并将自己的产品卖给东家的老客户。深圳中院一审认为袁小姐的行为侵犯商家秘密,判赔付给原东家5万元赔偿金。

  袁小姐的老东家深圳市蔚科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科),专业从事节拍器、校音器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自1999年开始,袁小姐先后担任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销售部总监等职务。期间,该公司与袁小姐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保守技术秘密

和商业秘密的协议》,依照协议,袁小姐从蔚科公司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其相同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工作,离职后2年内,不得向蔚科客户销售与蔚科公司相同的产品。2004年2月,袁小姐辞职离开了蔚科公司。

  其后,蔚科公司发现,早在袁小姐辞职之前的2003年11月28日,其已组建成立了某乐器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为节拍、校音、定音器的装配、研发、销售。不仅如此,袁小姐还将自己公司的产品卖给了蔚科的老客户。

  蔚科公司将袁小姐及其公司告上了法庭。蔚科公司认为,袁小姐及其所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蔚科的商业秘密,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保密协议,袁小姐负有保守蔚科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但袁小姐利用其在蔚科公司任销售部经理期间所掌握的经营信息,利诱蔚科业务员,将自己公司的产品卖给蔚科的客户,且该产品与蔚科公司产品属同类,袁小姐的行为侵犯了蔚科的商业秘密。其公司使用袁小姐掌握的客户名单信息,获取了经济利益,行为亦侵犯了蔚科的商业秘密。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袁小姐及其所开公司应停止侵犯蔚科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蔚科公司经济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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