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单位的货 得了钱自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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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9:32 武汉晚报 |
汉网消息(记者邵澜 通讯员张汉舟)现年28岁的施某,担任汉阳某集团公司业务员期间,私自将公司135万元日用品低价销售,并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昨日,汉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003年至2004年7月,施某在担任汉阳某集团公司业务员期间,私自提走公司价值135万余元的系列日用品,将其低价销售,销售所得占为己有。 法院查明,施某将赃款除用于弥补正常业务的亏空外,均用来买房买车等个人消费,还存了10万元的现金。 |